諮詢文件
背景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2.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訂明,兒童應受到保護,以免被利用進行各類色情活動和遭受性侵犯,包括被利用進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和涉及兒童的性旅遊活動。政府制定這方面的法例,將有助我們履行該公約所訂的責任。
3. 儘管兒童色情物品和涉及兒童性旅遊活動的問題在香港並不十分嚴重,但我們必須制定具足夠阻嚇力的法例,以防止和阻遏孌童活動的蔓延。
4. 政府曾在一九九八年年底和一九九九年年初,就有關立法建議向各有關方面,包括非政府組織、法律界、社會福利團體、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和新聞工作者組織等,進行了兩輪諮詢。收集所得的意見,一般都支持為兒童提供更佳保障的建議。
《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草案》及《1999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5. 政府相應擬備的《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草案》及《1999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旨在為兒童提供更佳保障,使他們不致被人利用進行兒童色情物品的製作和涉及兒童的性旅遊活動。兩條條例草案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刊登憲報,在同年七月七日提交立法會。草案的主要建議分別如下:
(a) 把印刷、製作、生產、複製、進口、複印、分發、發布、宣傳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和促致兒童參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作為刑事化;以及
(b) 賦予某些侵犯兒童的性罪行域外法律效力,並禁止安排及宣傳涉及兒童的性旅遊活動。
可是,隨著上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屆滿,上述條例草案亦告失效。
6. 由於上述條例草案在憲報刊登後,有人批評"兒童色情物品"的定義過於廣泛,免責辯護條款也不適當,因此,政府在把草案重新提交立法會前,藉此機會對這兩條草案(主要是對《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草案》)進行修訂。我們已參考接獲的意見,改善有關的立法建議。
國際勞工公約第182號
7. 在擬備修訂草案期間,政府獲要求考慮可否把國際勞工組織在一九九九年通過的國際勞工公約第182號(第182號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該公約的目的,是禁止和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
8. 第182號公約是一條重要和獲得廣泛批准的國際勞工公約,批准這條公約的成員國,都要即時採取有效措施以禁止和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根據該公約,"兒童"指所有不足18歲的人,而"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則包括利用、促致或提供兒童以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或作色情表演。特區政府經考慮後,認為該公約可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使兒童得到更佳的保障。因此,我們必須在修訂的《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草案》內加入適當條文(請參閱下文第16至19段),藉以制裁促致、利用和提供不足18歲人士以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或作色情表演的勾當。立法建議通過成為法律後,香港特區便能遵循第182號公約的規定,而更重要的,是讓我們的兒童獲得更充分的保障,以免遭人利用進行與色情物品有關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