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界線
與《基本法》的規定

區域界線

1.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的行政區域界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1號頒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香港警方負責巡邏海陸界線。而入境事務處和香港海關則分別負責管制經各管制站進出香港的旅客和貨物。


2. 《基本法》明確表示,特區政府負責維持特區的社會治安。本港警方的職責之一便是巡邏海陸界線。


3.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香港海關負責維持特區單獨的關稅區地位。


4.《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特區政府可對世界各國及各地區人士的入境、逗留和離境, 實施出入境管制;第二十二條則規定,特區政府可管制中國其他地區的人士進入特區。入境事務處是辦理和簽發特區護照的唯一機構。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5. 透過嚴格執行本地法例,《基本法》條文得以落實。




管制內地居民進入特區

6.《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特區須辦理手續。內地居民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來港,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他們亦須符合本港的出入境管制規定。


7. 內地居民可持以下證件經管制站合法進入特區﹕

  • 《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欲來港定居與家人團聚的內地居民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單程證。現時配額是每天150人。
  • 《往來港澳通行證》(慣稱雙程證)-欲來港探親、經商、觀光、就學、就業、培訓或因其他特殊事由需赴港的內地居民,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雙程證及適用的赴港簽注。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人士亦可經香港特區過境往返其他國家或地方,但須持有續程簽證和確定機位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