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逾18星期的激烈示威活動,令香港出現了嚴重公共危險的情況。示威中的暴力行為持續升級,發展至襲警、縱火、投擲汽油彈、肆意破壞及損害財物、針對港鐵車站及其員工、攻擊商界,以及針對旁觀者或持不同意見者。這些暴力行為,嚴重干擾市民的日常生活,必須加以制止。
政府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1)條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以物品蒙面。新規例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五日生效。
政府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1)條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以物品蒙面。新規例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