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中環」的本質及對社會和參加者的影響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

隨着政改諮詢,廣受香港社會關注的是一般人簡稱為「佔中」的「佔領中環」運動。翻查中文字典,《辭海》解釋「佔領」為「以強力取得地理空間,用強力奪取領土、陣地」。 因此,我認為不應省去「領」這個字。「佔領」 一詞含義極重要,它涉及「合法」或「違法」的爭議,涉及會不會影響市民生活、破壞社會秩序,涉及金融、工商業包括酒店、旅遊業等各行各業能否正常運作,涉及會否影響金融穩定、本地和外來投資。


作為保安局局長,我有責任向公眾清楚說明「佔領中環」的本質及對社會和參加者的影響。


「佔領中環」 發起人表明公民抗命屬違法行為


去年一月十六日,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先生以《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為題在《信報》撰文,內容指為爭取香港落實真普選,鼓吹行動以非暴力公民抗命方式,由為數多至一萬的示威者,違法地長期佔領中環要道,癱瘓香港的政經中心,希望以此迫令中央政府接受他們的訴求。建議得中文大學陳健民副教授及支聯會常委朱耀明牧師支持。  


到今天,我感覺到仍有很多香港市民對「佔領中環」是否違法行為不甚理解,及未充分認識「佔領中環」發起人有沒有能力控制集結的群眾遵照他們宣示的「不使用暴力」和「會承擔罪責」要求; 亦未有充分考慮到大量人群在中環集結,癱瘓香港政經中心的後果 ; 集結是否會失控,演變成為破壞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暴力事件。


戴先生的文章指出「佔領中環」是「殺傷力」更大的武器,行動要符合的原則包括:


一、 人數必須超過一個關鍵數目,有一萬人以上可以達到效果,要迫使警方使用更大武力,增加政府處理這次行動的政治代價。
二、 以公民抗命方式表達立場。
三、 公民抗命的力量在於違法,但不會使用暴力。
四、 佔領行動必須持續,可把各種物資搬到中環要道,建立廣播中心,透過互聯網和傳媒吸引市民和全世界的關注,加大政治壓力。
五、 公民抗命的行動屬違法行為,所以參加者必須在誓言書表明會承擔罪責,行動結束後應自行向執法部門自首,交執法部門決定是否作出起訴,這也是保持行動的政治感召力的重要部份。


約兩個月後,即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三名發起人發表佔領中環信念書,我留意到信念書對上述第五原則有改變,指參與這行動的人可以有不同的參與方式:


一、 支援但自己無需進行違法行為。
二、 參與但無需主動自首或放棄抗辯。
三、 參與並之後會主動自首並於法庭不作抗辯。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戴先生在《「和平佔中」所犯何法?》一文進一步指出參與者可能觸犯的法律包括: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任何人……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元或監禁三個月。
*按《公安條例》第7條及17A(2)條,「佔領中環」應屬未經批准集結,所以根據《公安條例》第17A(3a)條 : 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 及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年。
*《公安條例》第18條的非法集結罪 : 即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 犯非法集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 及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年。   


文章也指出初犯者可能被判處的刑罰,包括罰款或入獄數個星期或緩刑。由此可見,就算是運動發起人亦已明確承認「公民抗命佔領中環」是違法行為。「佔領中環」不違法,無從說起。


「公民抗命」可以凌駕法律?


香港是一個缺乏天然資源的城市。香港躋身世界城市之列,是長期以來工商界同社會各階層多代人努力耕耘,一步一腳印累積得來的成果,人人珍而重之。遵守法律是香港社會繁榮安穩運作的基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要守法,無人可以用任何理由,包括「公民抗命」,凌駕法律。


近日傳媒廣泛報道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毓民和陳偉業一案 (HCMA 453/2013) 改判二人罰款。現引述法官在判辭中引述原審裁判官呈交《判案理由書》的一段話:


「除非法庭宣布法例違反香港基本法或人權,香港從來沒有一條法例可守可不守,即使是對某些社會議項有強烈意見的人士而言,干犯了刑事罪行也須要負上刑責,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否則,作為社會核心價值的法治精神,便無從說起。……言論自由,遊行示威自由都涉及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但法治精神同樣重要。 …… 不合法或不和平的示威遊行,便有明顯和廣泛破壞法治精神的傾向和危機。法治不容破壞,原因是法治不穩,社會發展必然受損。」


誰能確保「佔領中環」不會失控?


佔領中環發起人有能力確保運動不會變質,演變成暴力衝突嗎?近期的發展,多個激進團體的宣示,傳媒的報道,各界人士公開在不同場合發表的意見、評估,相信大家心中已有清晰答案。


早前台灣發生學生佔領「立法院」、「行政院」後,香港已有不同團體先後表示會佔領或包圍香港標誌性建築物,包括政府總部和立法會。今年三月二十五日,戴先生在《蘋果日報》發表題為《佔立院與佔中》的文章,提到「其實佔領的抗爭行動是從沒有專利的,佔領中環不是唯一也不應是港人唯一的佔領抗爭行動。……抗爭行動會是多元化的,不單會出現佔領行動,也必會出現其他的抗爭方法。佔領的地點也會是多元化的,不單中環、更可能是立法會,也可能是其他地方。……香港民間必會百花齊放,各自組織抗爭行動,但也會相互配合,以產生最大的政治效果。」


四月十五日戴先生在《蘋果日報》發表另一篇題為《回應老一代港人佔中疑問》的文章,他指出「佔領中環」是一項群眾運動,作為發起人,他們的確是不能保證是絕對和平的。


五月二十四日《明報》發表題為《激進勢力使佔中變質 勿鼓動市民淪為轎夫》的社論,我引述部份內容: 「……佔中主事人雖然不認同佔中運動已經被騎劫……不過,事態發展卻與他們的主觀良好願望背道而馳,現在激進勢力主導了佔中,篩剩公民提名方案,溫和方案被激進勢力有意識地排拒,中間及溫和力量在佔中平台靠邊站,淪為激進勢力的襯托。……以激進勢力示威必有衝擊的纍纍前科,日後發展至佔中實際行動時,若說他們會恪守和平理性非暴力,難以置信。……因此,鼓動市民在6.22 投票的人,應該向市民清楚說明箇中情,讓市民在知情下選擇,而非不知就裏地為激進勢力抬轎。」


現時參與示威活動人士的目的、理念、策略和表達意見的手法不盡相同,激進份子會趁機把活動「騎劫」,由原來的和平集會演變成暴力衝突,脱離原先組織示威者構思的軌道。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六月六日審議古洞北新發展區及粉嶺北新發展區前期地盤平整和基礎設施工程撥款申請,發生激進示威人士強行衝進立法會事件,正正顯示和平示威失控出現激烈衝突的危機。


作為保安局局長,我必須指出,任何群眾活動一旦起動均難以預料實際情況,行動爆發後或會一發不可收拾,一有衝突或暴力事件發生,最終整件事可能會失控。


總結   


鑑於「佔領中環」事件的本質,和可能會產生的後果,我提醒市民在考慮參與有關活動時,無論是示威或旁觀,均須注意活動的合法性和可能會出現失控的場面,可能引致個人人身安全的問題和法律責任。


最後,我以堅定的立場表明,執法機關在任何情况下都會嚴格依法辦事,果斷採取適當措施,維護法紀,保障市民安全和社會秩序。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