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在六月三十日刊憲生效,標誌着困擾特區23年國家安全的法律缺口得以填補,香港可以走出困局、從亂到治。
自《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特區政府全力支持並積極落實相關工作,包括︰
(一) 行政長官於七月一日聯同律政司司長和本人就《港區國安法》舉行記者會,解釋《港區國安法》內容及回答傳媒就《港區國安法》的提問。同日警務處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職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執法工作。
(二)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於七月三日成立,特首辦主任陳國基獲中央任命為國安委秘書長。國安委於七月六日舉行首次會議,全體成員出席,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駱惠寧亦列席會議。會上,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為《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執法措施,制定《實施細則》(《細則》),賦予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所需及適當權力,有效履行其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三) 行政長官分別按《港區國安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任命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的負責人及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官,亦按第四十四條規定指定一批裁判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 律政司司長和我本人出席了三個立法會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向議員,以及透過直播,向公眾解釋《港區國安法》及《細則》的內容。
(五) 我於七月九日就《細則》如何增強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能力發表了文章,並就《細則》接受不同媒體訪問,詳細闡述《細則》七項措施的權力、程序和審批準則。《細則》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措施時,既可有效達至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亦同時符合《港區國安法》總則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
《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不同鼓吹港獨及勾結外部勢力的人已感到害怕;有宣布退休的、退出的、脫離組織的,有急速離開香港的;有組織相繼表示停止運作或解散;有所謂黃色經濟圈的店鋪試圖"脫色",剷走文宣;亦有人退出通訊群組等,可見《港區國安法》的震懾力。
《港區國安法》體現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讓特區承擔履行《港區國安法》的主體責任。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於七月八日揭牌正式成立,具標誌性、歷史性的意義,顯示中央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和責任。
根據《港區國安法》,公署會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並按《港區國安法》在特定情形下依法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每個國家均訂有法例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也是每一位公民的義務。部分西方國家猛烈批評中央為香港訂立《港區國安法》,甚至以制裁干預香港事務,是雙重標準,並違反國際法、國際慣例,損人害己。
我必須強調,《港區國安法》讓政府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有法可依,為香港提供從亂到治的轉機,使香港回復穩定,市民的自由和權利也得到更好的保障。當有人違法,政府必須嚴肅依法懲治,但政府更想做好的是防範和制止工作,市民不做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犯罪行為,明白國家安全對香港安定太平的根本性和重要性。
《港區國安法》的頒布起了定海神針的作用,但我們必須警惕有破壞分子可能試圖測試特區政府的底線,以身試法。若有人做出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犯罪行為,執法部門必會嚴正果斷執法,保障國家和香港的安全,這樣香港才可回復安定太平,社會才可免受暴力威脅和破壞,各行各業才可正常運作,香港才可重回正軌,發展經濟,改善民生。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文章於2020年7月15日出版的商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