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洗黑錢人人有責


近日,有數宗個案涉及洗黑錢的疑犯及關連人士的存款被凍結。這凍結資金機制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是保護受害人的財產,不讓犯罪分子予取予攜。不幸地,有人因政治理由,把這個機制污衊為濫用權責。這些錯誤和誤導公眾的抹黑,我必須義正辭嚴予以矯正。

首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任何人,包括銀行,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是犯罪得益(例如挪用眾籌資金的詐騙案、販毒、經營非法賭博等),他必須停止繼續處理有關財產,否則即屬犯法;這情況包括接獲執法部門有關提示或通知。法例亦說明有關人士或銀行須向當局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責任;並訂明保密要求,禁止任何人披露損害有關偵查事宜。

執法部門提示或通知有關銀行,必須是基於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例子包括戶口的活動模式與聲稱的業務不同、有不尋常的轉帳、有頻密的大額現金交易、大量金錢異常地由公司戶口轉至個人戶口等。凍結可疑資產的行動,必須果斷、迅速和到位,否則犯罪得益很可能被快速移走。電話騙案便是常見的例子,長者在電話騙案中被騙取財產,凍結騙徒的帳戶,正正能夠協助攔截及追回騙款,減少受害人的損失。銀行為防止洗黑錢按法例凍結懷疑犯罪得益,是遵守法律、履行職責,必須和正確的做法。

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必須是針對洗黑錢的行為,與涉嫌人士的政治背景無關。其他關連戶口,也必須因為戶口內的交易屬可疑洗黑錢活動,與其是否親屬或個人關係無關。資產被凍結的人如有不滿,可向法庭提出訴訟包括要求賠償。

香港凍結懷疑犯罪得益的機制,符合國際要求,亦獲得了國際的認同。香港是「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成員,這個反洗黑錢的跨政府組織,成員包括全球約40個主要經濟體,包括中國、英國、美國、澳洲、新加坡等。各成員有責任採取有效措施以凍結、限制和充公犯罪得益,防止處理、轉移或處置可能予充公的財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於去年發表關於香港的評估報告指出,香港的機制有助執法部門追蹤資金流向及偵查犯罪網絡,在打擊詐騙罪案、防止非法資產轉移,以及充公犯罪得益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在2014至2019年,有總值約18億港元的可疑資產被凍結並隨後獲法庭頒令充公。有效打擊洗黑錢,不但是打擊有組織犯罪的重要措施,更鞏固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和聲譽。

我希望市民明白凍結涉嫌犯罪資金的重要性,不要被政治抹黑蒙騙,扭曲了依法行事、遵紀守法的事實。對於銀行履行防洗黑錢的法律責任,是理所當然,我們應予以肯定和支持。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