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國安 全球皆然
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國際慣例。儘管如此,美西方國家一直就《香港國安法》的訂立及實施不斷故意詆譭及作出失實指控,並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妖魔化」,但事實上他們都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例,並不時作出法律修訂。
我特別留意到英國内政大臣(Home Secretary)剛向英國國會提交一份涵蓋範圍廣泛的《國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Bill),特別提到間諜活動、外國對政治制度的干預、破壞活動、發布虛假訊息、網絡行動等源自外國的國家安全風險,更表明有關立法須「走在有關風險之前」(legislate to get ahead of this threat)。
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包括一系列涵蓋範圍極廣的新罪行及多項限制公民權利的措施。法案擬訂的罪行絕大部分具有域外效力,不論犯案者的國籍或犯案組織的成立地點。建議的罪行和措施包括:
- 改革有關「間諜」(espionage) 行為的法律,包括改革有關獲取或發布「受保護資料」(obtaining or disclosing protected information)的罪行,以及新增分別旨在保護商業秘密(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及針對協助外國情報組織的行為(assisting a foreign intelligence service)的新罪行;
- 引入全新的「破壞」(sabotage)及「外國干預」(foreign interference)罪行,分別用以防止由其他國家支持而針對重要地點、數據及基礎設施等的破壞活動,以及針對代表外國或為外國利益並透過犯罪行為、威迫手段或虛假陳述等方式,意圖造成影響行使公共職能、操縱政治程序或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效果;
- 加強英國警方的調查權力,包括在緊急情況下無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而行使搜查權力、拘捕疑犯後可在未經起訴下扣留最長14天;
- 限制被定罪的恐怖分子獲得民事法律援助(civil legal aid),並授權法院發出命令凍結或沒收可能被用於恐怖主義的民事賠償;及
- 授權內政大臣就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及外國勢力威脅活動(foreign power threat activity)的個人,施加針對性的「國家威脅預防及調查措施」(State Threat Prevention and Investigation Measures),所涉及的限制包括對居所、出行、進入區域或地方、活動、使用電子通訊設備、財務、工作或學習等眾多方面,甚至可以要求有關個人接受測謊檢驗。
特區政府一直進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相關工作,以履行特區的憲制責任及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除了要有效應對過去和現在的國家安全風險及威脅外,立法建議亦需具有足夠前瞻性,必須在執行方面切實可行,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就此,除研究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和本地法律外,我們亦會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類法律,包括上述的英國《國家安全法案》,務求制定最切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方案。在特區政府開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工作時,我期望各界(特別是外國政客)可以客觀理性看待我們的建議,不能對美西方國家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涵蓋範圍廣泛的事實置若罔聞,切勿作出「雙重標準」的肆意攻擊或試圖干擾、破壞特區政府的立法工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