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明報》的函件

香港柴灣
嘉業街18號
明報工業中心A座15樓
明報總編輯

總編輯先生:

明報今日(9月4日)刊登一篇由陳景祥撰寫題為《煽動罪劃出了甚麼紅線?》的文章,文中帶出了一些錯誤的內容及觀點,特區政府並不認同,必須嚴正指出其誤導之處,以正視聽。

特區政府多次強調,與其他司法地區一樣,所有人(包括傳媒)對政府提出的意見或批評只要是依法並基於事實,完全沒有問題,這正受到文中引用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保障。法庭認為根據該條款,指出政府措施、憲制、法例或司法上的錯誤,目的在於矯正錯誤或缺點,並不構成煽動意圖。

就「煽動意圖」的定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3)及(4)條也載有相同保障。特區政府已多次重申,新聞和言論自由受《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而《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

不容忽視的事實是,一些受市民關注的議題,無論是都市固體廢物徵費,或是最近的公民、經濟與社會科關於性教育教材等,社會各界都在客觀理性的基礎下自由發表不同觀點和意見。由此可見,香港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評論員和專欄作家)一如既往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

我想指出,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及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

法庭在《立場新聞》案裁決理由詳細分析了傳媒的職責和責任,其中特別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法庭也引用了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報道涉及備受公眾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點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文中提出的問題及論述,都是基於對區域法院裁決理由的片面理解,並沒有準確地反映香港法院在多宗案件判決中確立的法律原則,也無視香港過去經歷的國家安全風險。我現一一詳細解說,讓公眾能夠清楚明白,免被誤導。

第一,如何界定刊物的煽動意圖。事實上,有煽動意圖的文章,與一篇只是作出客觀分析及批評的文章(即使可能包含較尖銳的言詞),會有明顯分別,法庭亦已就煽動意圖在多宗案例作出清晰界定。

上訴法庭在譚得志案的判決明確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9(1)和(2)條與表達自由的基本權利一起正確閱讀時,批評政府、司法行政包括法院判決,或參與辯論或提出對政府政策或決定的異議,無論多麼強烈、有力或尖銳,都不構成煽動意圖,這進一步澄清了合法和非法言論之間的區別。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譚得志申請上訴許可的判決中亦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已經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也並非含糊。

就《立場新聞》而言,法庭在裁決理由中仔細分析每篇涉案文章,並給予詳細理由說明為何裁定當中11篇文章具有煽動意圖,而證據不足以證明另外6篇文章具有煽動意圖。法庭於裁決理由中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

第二,就煽動罪是否必須具煽動暴力的意圖,過去幾年的事實證明,煽動對政權機關憎恨和煽惑市民不守法的行為、言論、文字或刊物,可以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這些具煽動意圖的言行,雖然未必每一次都涉及直接煽惑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擾亂公共秩序,但卻持續影響和激起市民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的仇恨,削弱市民的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最終引發大規模暴亂,導致社會經歷長時間的動盪和不穩。大家都不應忘記2019年港版「顔色革命」的慘痛經歷。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譚得志申請上訴許可的判決中亦指出,特別有鑑於2019年社會動亂的經驗,將具煽動意圖的言論和刊物視為危害國家安全並加以禁制,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合理關聯,也沒有超出合理所需的限制。

文中提及1997年6月24日前立法局在彭定康當局主導下三讀通過所謂「收窄煽動罪」,即使當年已完成立法程序,但一直未生效。事實上,有關修訂也未能反映香港過往經歷的國家安全實際風險。

第三,關於媒體和編輯是否須為受訪者負責,只要傳媒守法,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是不須擔心誤墮法網,這亦與上述第一點一脈相承。

就《立場新聞》案而言,法庭沒有要求「媒體和編輯須為受訪者承擔負責」,法庭是經小心考慮和分析案中的證據和相關的事實背景後,裁定兩名涉案總編輯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政府及司法。

我希望大家、特別是傳媒人士和肩負培育傳媒新血者,在解讀法庭就不同案件的判詞時,能夠在作出相關報導或評論前,先細心閱讀並作深入理解,以確保向公眾和學生提供的,是事實和正確資訊。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