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終院)在W案處理的問題是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或俗稱變性手術),由男變為女的W小姐,該以出生時或變性後的性別結婚?終院裁定,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結婚時應被視為變性後的性別,可與異性結婚。
終院亦提及一連串並非由W案引起,但變性人士(包括未完成變性手術的人)面對的困難和性別認問題,希望行政和立法機關考慮如何處理。
政府尊重和重視終院的裁決和建議,我們同步從兩方面積極展開工作。
第一,基於終院裁決,政府有責任提出《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裁決以成文法納入法例,讓公眾清楚法律關於已完成整項變性手術人士的結婚權利,這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原則。
第二,因應終院的建議,政府在今年年初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律政司司長出任主席,先理順各項相關的法律問題,參考海外的法例和政策,聆聽法律、醫學等專家意見,再諮詢公眾,讓各方深入認識議題,凝聚社會共識,「工作小組」至今已進行多次會議。
在落實終院裁決方面,雖然議題複雜,但我們已盡快於終院下達命令後半年內做好所需前期工作,於今年一月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工作方向,全速草擬並提交《條例草案》。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已舉行了五次會議,討論《條例草案》及聽取公眾意見。以下幾點澄清,希望有助各方了解《條例草案》的內容和目的。
《條例草案》完全符合現行異性婚姻制度
首先,有市民因為反對同性婚姻而反對《條例草案》。事實上,終院已清晰表明,W案與同性婚姻無關。W小姐的情況屬於「易性症」(Transsexualism)。根據醫學意見,這些人士由於身體上的性別跟自己意識的性別不吻合,產生長年累月的精神困擾,並希望改變身體以擁有另一性別的特徵。「易性症」與同性戀是兩碼子事。
《婚姻條例》第40條訂明,凡根據條例舉行的婚禮,是經舉行正式儀式,獲法律承認,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有關規定不會因為通過《條例草案》而改變。W小姐完成整項變性手術後有權以女性身份與男性結婚,完全符合現行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制度。
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治療「易性症」人士精神上不安和焦慮
第二點,有意見認為政府在《條例草案》中,加入了變性人士必須接受整項變性手術的「條件」,等同強迫變性人士接受手術,向他們施以「酷刑」。有關說法不盡不實,本末倒置,我們必須嚴正澄清。
正如醫院管理局負責變性手術的專家袁維昌醫生所言,對「易性症」人士而言,以手術治療方式使身體與所選擇的性別盡量吻合,以解決精神上長年累月的不安及焦慮,是有醫療上的必要。在接受手術前,他們需先接受精神科醫生和臨床心理學家一段長時間的評估和治療,包括服用異性荷爾蒙及至少12個月以異性打扮的實際生活行為體驗。外科醫生會先向當事人清楚解釋手術的後果、風險及影響,並在他們深思熟慮後和同意下進行。絕大部份接受了手術的人士,都能在往後的日子消除不安及焦慮。
顯然易見,對「易性症」人士而言,以手術來治療不安及焦慮,實在是一種解脫,怎能說成是酷刑呢?
批評《條例草案》過分狹窄苛刻、未有照顧跨性別人士的需要的人,忽略了一個重點,就是對於未接受整項變性手術的人,是否能以其選擇的性別結婚,屬性別認的議題,終院未有在W案作任何決定。這個議題影響甚廣,《條例草案》沒有任何基礎處理,需交由「工作小組」研究。
提出《條例草案》符合法治精神
最後,有意見指不修改《婚姻條例》,W小姐都可以在終院命令生效之後,按終審法院裁決結婚;為什麼政府要提出《條例草案》呢?
我必須重申,終院已作出終極判決,盡快將法律條文更新,是最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也是良好管治應有之義。這不單顯示我們尊重、落實終審法院的裁決,亦可透過成文法在《婚姻條例》內清晰反映判決。已接受整項手術的人的結婚權利亦會獲得清晰的法律條文保障,這是其他做法(包括不修改法例,或只在法例內指明按照行政指引決定變性人的性別)不能達到的效果。經修訂的《婚姻條例》可使包括擬結婚人士、婚姻監禮人,及所有巿民明白法律的規定,減少誤解或造成不必要的爭議。
《條例草案》的唯一目的,是不折不扣、不加不減如實地將終院不可逆轉的裁決反映在法例中。《條例草案》與同性婚姻無關。政府會繼續努力,向議員和公眾解釋草案內容,爭取立法會盡快於終院命令生效之前通過《條例草案》。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