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
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44條的規定於1995年12月成立的。
《公安條例》第16條列明任何下述人士、社團或組織 ─
(a) 在根據第8或13A條作出的通知內被指名的人士、社團或組織;
(b) 根據第9條獲發給禁止集會通知的人士、社團或組織;或
(c) 根據第14條獲發給反對遊行通知的人士、社團或組織,
如因警務處處長禁止公眾集會的決定、反對公眾遊行的決定或就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施加條件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根據第44和44A條,委員會於聆訊上訴後,可維持、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禁止、反對或條件,以及委員會為對上訴作出的裁定為最終的裁定。
諮詢處: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10樓
電話: 2810 2747
傳真: 2810 7702
電郵地址:ctmip@sb.gov.hk
委員會成員
主席:
杜溎峰先生, G.B.S.
副主席:
陳美蘭女士, M.H., J.P.
鍾婧薇女士, M.H.
委員:
陳杏女士, M.H., J.P.
陳詠琪女士
范駿華先生, J.P.
郭惠光女士
藍國慶先生,M.H.
馬陳家歡女士,B.B.S.
文詩詠女士, M.H.
文頴怡女士, B.B.S.
杜中先生
王賜豪醫生, S.B.S., J.P.
王文揚醫生
楊卓姿女士
秘書: 葉芷文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