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每季召開覆核刑期會議,會議通常在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進行。在覆核會議舉行前約3個月,懲教署會根據相關的覆核時間表向委員會呈交將進行覆核的個案的名單。
委員會秘書之後與有關政府部門/獨立機構作出安排,以便為每名已安排接受覆核的人士擬備報告或提供相關記錄。報告及/或相關記錄可包括:
(1) 適用於已獲安排接受覆核的有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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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述有關人士在懲教院所內各方面的行為,並包括一份醫事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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臚列有關人士的犯罪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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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述有關人士的家庭狀況、釋放後的就業前景、更生前景和任何恩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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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主審法官報告、法官在判刑時所作的評語和反映罪行性質的主審法官案件總結詞。 |
(2) 附加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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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關人士表現特別良好,因而很可能獲建議減刑,或委員會因任何理由而希望取得有關人士的進一步資料,委員會可要求懲教署提交一份特別評估報告,以代替慣常的覆核報告,內容包括一份由院所主管撰寫的較詳盡報告、一份心理報告和一份精神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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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在性罪行中被定罪的人士,在性、心理或精神方面有問題或被認為有問題的有關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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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聲稱曾向執法機構提供協助的有關人士。 |
委員會秘書會向有關人士發出書面通知,告知他們覆核日期,以及他們可向委員會呈交書面陳述書的權利。
委員會秘書接到各項報告和其他相關的資料後,會就每名有關人士擬備一份覆核文件集。委員會秘書會在進行覆核之前不少於14日,向每名有關人士提供全套與他的個案有關的文件。進行覆核的各有關人士的個案的文件集亦會在覆核會議召開前分送各委員。
在覆核會議結束時,委員會可向行政長官建議以確定限期刑罰代替無限期刑罰,或建議寬減確定限期刑罰的刑期。
如果委員會認為推遲就正在服無限期刑罰的人士作出確定限期刑罰建議會較為合適,委員會亦可下令給予該人士在監管下有條件釋放。在有關人士順利完成有條件釋放期後,委員會可建議給予他確定限期刑罰。
委員會秘書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有關人士其個案的覆核結果,以及委員會作出該項決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