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
刑期覆核時間表
下表列出各類個案及其相應的覆核時間表:
個案類別 | 覆核時間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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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正就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服刑的人士 |
由刑期開始日起計的第五個周年後,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第一次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 |
(b) |
正就10年或以上確定限期刑罰服刑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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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1997年6月30日前被判處酌情性終身監禁刑罰而正在服刑的人士 |
由刑期開始日起計的第五個周年後,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第一次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而在他們的最低刑期訂定後,在可行情況下會盡快轉介本委員會進行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此外,在達到最低刑期屆滿前6個月後,在可行情況下會盡快進行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 |
(d) |
在1997年6月30日後被判處酌情性終身監禁刑罰而正在服刑的人士 |
(a) 由刑期開始日起計的第五個周年之前6個月及(b) 在最低刑期屆滿之前6個月,以較早者為準,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第一次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此外,在達到最低刑期屆滿前6個月後,在可行情況下會盡快進行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 |
(e) |
正就確定限期刑罰服刑,而在有關罪行被定罪時未滿21歲的人士 |
由刑期開始日起計的每個周年後,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覆核,直至他們21歲,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 |
(f) |
被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庭判處無限期刑罰或10年或以上確定限期刑罰,而又獲准在香港的懲教院所服全部或部分刑期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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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已於香港以外地方服刑至少三年者; |
有關人士移送回港的第二個周年後,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第一次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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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已於香港以外地方服刑少於三年者; |
有關人士服刑滿5年(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所服刑期)後,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第一次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