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下釋囚委員會
覆核申請
倘若提早釋放的申請被拒絕,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第12(1)條的規定,申請人有權在接獲拒絕通知後14天內,以書面經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提出覆核申請。對於該項決定,申請人只可申請覆核一次。申請人有權就該項覆核申請向監管下釋囚委員會(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述。在覆核申請時,委員會會再次詳細審閱該名囚犯的檔案,並重新考慮委員會先前的決議。委員會同時會審慎考慮囚犯在覆核申請書及/或書面申述內提供的任何新資料,以及委員會獲得的任何新資料。委員會繼而會把建議呈交保安局局長作最後決定。囚犯可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第6條再次申請提早釋放,但委員會只會在原先申請遭拒絕的日期起計一年後,方考慮該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