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四六0章)
申請保安人員許可證
保安人員許可證申請程序
凡為他人執行保安工作以賺取酬勞的人士,均須申領許可證。所有申請必須遞交警務處處長(下稱「處長」)審批。處長會考慮申請人是否適合擔任某一類的保安工作。有刑事記錄的申請人,不一定會被視為不合適的人選,處長將按個別情況審核,但他們在獲發許可證前,必須符合委員會所訂的準則。申請人若未能符合要求,處長可把有關申請轉交委員會審議。處長有權訂定許可證條件。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或由處長指定的較短期限。
許可證期滿後須續期。許可證持有人須於該證到期前三至六個月內,向處長申請續期。
「保安工作」及「保安裝置」之定義
「保安工作」指下列任何活動─
(a) 護衞財產;
(b) 護衞任何人或地方以防止或偵測罪行的發生;
(c) 安裝、保養或修理保安裝置;
(d) 為個別處所或地方設計附有保安裝置的系統。
「保安裝置」指經設計或改裝以供安裝在任何處所或地方內(但並非在車輛上或車輛內),
用以偵測或記錄下列事情的裝置─
(a) 罪行的發生;或
(b) 在該處所或地方是否有闖入者,或有因保安理由不准帶入該處所或地方或其他任何處所或地方的物品。
保安工作類別
為方便簽發許可證,保安工作乃劃分為以下類別:
(甲) 只限「單幢式私人住宅建築物」而無須攜帶槍械彈藥執行的護衞工作;
(乙) 就任何人、處所或財產提供的、無須攜帶槍械彈藥執行的護衞工作
(但並非包括在甲類之內者);
(丙) 須攜帶槍械彈藥執行的護衞工作;及
(丁) 安裝、保養及/或修理保安裝置及/或(為個別處所或地方)設計附有保安裝置的系統。
費用
申請發給許可證或將許可證續期時,除繳交申請費外,亦須繳交發證費或續證費,詳情請參閱申請表格上的填表指引。申請費不會獲退還。索取申請表格,毋須繳付任何費用。
違例
任何人士未取得有效的許可證,均不得為、答允為、自認是為或自認可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以賺取酬勞。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申請程序
申請許可證及許可證續期的表格可向警務處牌照課、民政事務處和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索取:
警務處警察牌照課地址如下: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
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二樓
申請人在填寫表格前必須參閱指引,然後把已填妥的申請表,以郵遞方式、親身交回或經由僱主遞交警務處牌照課。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以下號碼與警務處牌照課聯絡:
一般查詢:二八六0 二九七三
新申請:二八六0 六五四三
續期申請:二八六0 六五四六
申請更改許可證條件
許可證持有人可向委員會申請更改許可證條件。委員會在審議有關申請時,會聽取許可證持有人和警方的論據。許可證持有人亦可延聘律師,代表其出庭聆訊。委員會若認為合適,可更改許可證條件。更改條件的申請表格可向委員會索取。
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的地址如下:
九龍觀塘鯉魚門道12號
東九龍政府合署8字樓813室
申請人可親臨、郵寄或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向委員會遞交填妥的申請表。
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二八0一 六一八一與委員會聯絡。
對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
任何人士若不服處長或委員會的決定,可於接到有關決定通知後的十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本文所載資料只屬指引性質,而非發牌程序的詳細分析。】
註釋:
單幢式私人住宅建築物,是指一座獨立*建築物:
(a) 有上蓋及外牆圍封,外牆由地基伸展至屋頂;及
(b) 主要用作私人住宅用途;及
(c) 只得一處主要通道+。
* 若以大部分層數而言,人們必須通過較高或較低層、天台或街道,方可到達另一幢大廈同一層的單位,則該幢大廈便屬獨立建築物。
+ 「主要通道」指居民最常用以通往單位的入口閘門、升降機大堂或樓梯,而緊急及走火通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