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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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2. 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订明,儿童应受到保护,以免被利用进行各类色情活动和遭受性侵犯,包括被利用进行制作儿童色情物品和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政府制定这方面的法例,将有助我们履行该公约所订的责任。

3. 尽管儿童色情物品和涉及儿童性旅游活动的问题在香港并不十分严重,但我们必须制定具足够阻吓力的法例,以防止和阻遏娈童活动的蔓延。

4. 政府曾在一九九八年年底和一九九九年年初,就有关立法建议向各有关方面,包括非政府组织、法律界、社会福利团体、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新闻工作者组织等,进行了两轮谘询。收集所得的意见,一般都支持为儿童提供更佳保障的建议。

《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及《1999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5. 政府相应拟备的《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及《1999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为儿童提供更佳保障,使他们不致被人利用进行儿童色情物品的制作和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两条条例草案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刊登宪报,在同年七月七日提交立法会。草案的主要建议分别如下:


(a) 把印刷、制作、生产、复制、进口、复印、分发、发布、宣传和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和促致儿童参与制作儿童色情物品的作为刑事化;以及

(b) 赋予某些侵犯儿童的性罪行域外法律效力,并禁止安排及宣传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


可是,随着上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届满,上述条例草案亦告失效。

6. 由于上述条例草案在宪报刊登后,有人批评"儿童色情物品"的定义过于广泛,免责辩护条款也不适当,因此,政府在把草案重新提交立法会前,藉此机会对这两条草案(主要是对《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进行修订。我们已参考接获的意见,改善有关的立法建议。

国际劳工公约第182号

7. 在拟备修订草案期间,政府获要求考虑可否把国际劳工组织在一九九九年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第182号(第182号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该公约的目的,是禁止和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

8. 第182号公约是一条重要和获得广泛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批准这条公约的成员国,都要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禁止和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根据该公约,"儿童"指所有不足18岁的人,而"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则包括利用、促致或提供儿童以制作儿童色情物品或作色情表演。特区政府经考虑后,认为该公约可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使儿童得到更佳的保障。因此,我们必须在修订的《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内加入适当条文(请参阅下文第16至19段),藉以制裁促致、利用和提供不足18岁人士以制作儿童色情物品或作色情表演的勾当。立法建议通过成为法律后,香港特区便能遵循第182号公约的规定,而更重要的,是让我们的儿童获得更充分的保障,以免遭人利用进行与色情物品有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