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香港特区政府与不同地区的机关(包括内地)共同采取持续行动,打击走私活动。香港特区政府采取了以下策略:
(a)实施严厉的反走私法例
现行法例已赋予香港海关足够权力打击各类走私活动。海关人员的权力,主要来自《进出口条例》(第60章)。其他有关条例包括《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化学品管制条例》(第145章)、《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和《版权条例》(第528章)等。触犯最严重走私罪行者,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和无限额罚款。
此外,为打击快艇走私活动及加强执法机关打击海上走私的能力,政府在2009年修订了《进出口条例》,订明凡二百五十总吨以下的船只,如有安装一部或多于一部舷外引擎,且引擎的总功率可超过二百二十五匹马力,在有合理怀疑下,该船只可被推定作走私用途。
(b) 情报为本的海关行动
香港海关在二零零二年七月成立情报科,加强情报搜集、交换及分析的工作,使海关能更有效地堵截走私活动。
(c) 加强执法行动
香港海关成立专责小队,以对付各种走私活动。
香港海关于二零零三年五月成立税收及一般调查科,辖下有致力打击私烟活动的私烟调查组(前称反私烟调查组)和专门打击非法燃油活动的私油及一般调查组(前称反私油调查组)。此外,海关亦设立版权及商标调查科专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活动。自二零一三年一月起,海关成立有组织罪案调查科,负责对各种海关范畴内有组织罪案进行调查,并统筹打击走私活动。
香港警务处于二零零三年三月成立小艇分区,分区其中一项任务是对付利用快艇走私的活动。香港警务处的水警继续采取与其他机构合作的模式对付有组织性的快艇走私活动,并且成效显著,多年来成功检获不少涉及走私活动的物品、车辆和船只。
(d) 添置高科技器材
为加强货物检查工作及提高清关效率,海关引入了流动X光车辆扫描系统以及大型的车辆X光检查系统,提升在管制站探测违禁品的能力。此外,海关亦已为部分流动X光车辆扫描系统及车辆X光检查系统加装辐射源探测装置。
(e) 加强与烟草业、科研制药业和版权业界的合作
香港海关加强与烟草业和版权、商标拥有人的合作,收集情报,打击私烟、盗版及伪冒商标货品活动。此外,科研制药业和版权业界亦设立奖赏计划,由香港海关管理,发放奖金鼓励市民提供资料帮助海关打击冒牌药品、盗版光碟、用以制造盗版光碟的器材,及非法影印、分发或业务上使用的版权作品侵权复制品。市民可经海关举报热线(电话 2545 6182)提供资料。
(f) 加强与内地和邻近地区的联系
香港海关与内地和邻近地区的海关部门加强联系,交换资料和情报。除了定期举行联络会议外,香港海关与内地海关亦进行反走私同步行动。另外,香港海关与海关总署已签订《合作互助安排》,为双方在打击走私活动及非法贩运毒品、保护知识产权和相互培训与交流方面提供了合作框架。迄今,香港海关已和22个海关机构签订《合作互助安排》。
(g) 一站式举报罪案热线
香港海关设立了一站式举报罪案热线(电话 2545 6182),方便市民举报与海关法例有关的违法活动。
(h) 推行奖励计划
政府推行奖励计划,向提供重要情报的线人发放奖金,鼓励市民参与打击走私活动。市民可经海关举报热线(电话 2545 6182)提供数据。
香港特区致力打击一切贩运毒品活动。驻守于港口、内河船码头、葵青货柜码头、港澳渡轮码头、中国渡轮码头、启德邮轮码头、直通火车管制站、各陆路边境管制站以及香港国际机场的海关人员,为进出境旅客、货物、邮件及其运载工具进行清关工作,在缉毒方面担当了重要的角色。为了提高缉毒效率及便利通关,海关更于不同的管制站使用搜查犬协助清关工作。
海关除了在各管制站进行例行的清关检查外,海关毒品调查科亦在管制偷运毒品方面提供支持。海关毒品调查科亦会对贩毒集团进行监视,部署打击行动,及为管制站前线人员所采取的行动提供情报。
海关毒品调查科机场调查课驻守机场,暗中监察入境/过境/离境的旅客以打击经机场运毒的活动。此外,当机场科人员检获毒品后,该课亦负责跟进调查。由海关毒品调查科和警务处毒品调查科共同派员参与的「联合情报小组」,在一九七九年成立,方便两个部门交换毒品情报和统筹在机场进行的缉毒联合行动。
香港海关与内地及其他海外执法机关保持紧密的工作关系,交换情报和采取联合行动,以打击跨国贩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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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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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镇痛剂 | |||||
海落英 | 140.83公斤 | 68.96公斤 | 53.94公斤 | 39.60公斤 | 10.78公斤 |
迷幻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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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 | 35.17公斤 | 17.43公斤 | 48.58公斤 | 66.93公斤 | 71.95公斤 |
氯胺酮(K仔) | 75.71公斤 | 496.17公斤 | 47.58公斤 | 126.48公斤 | 272.07公斤 |
兴奋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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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卡因 | 30.05公斤 | 602.58公斤 | 173.87公斤 | 103.94公斤 | 228.33公斤 |
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摇头丸) | 2粒 | 63粒 | 273粒 | 0粒 | 14粒 |
- | - | 0.49公斤 | 0.22公斤 | 2.39公斤 | |
甲基安非他明(冰) | 31.19公斤 | 35.91公斤 | 83.39公斤 | 416.32公斤 | 274.97公斤 |
镇静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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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普唑仑 | 590粒 | 1 750粒 | 930粒 | 20 597粒 | 4 905粒 |
- | - | - | 17.96公斤 | 6.81公斤 | |
安定 | 651粒 | 35粒 | 714粒 | 36 676粒 | 40 057粒 |
- | - | - | 11.31公斤 | 11.70公斤 | |
硝甲西泮(五仔) | 70 814粒 | 4 217粒 | 107 515粒 | 300粒 | 29 076粒 |
- | 9.99公斤 | - | 0.53公斤 | - |
"-" 少於0.005公斤
除麻醉镇痛剂外,其他毒品都属于「危害精神毒品」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