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
与《基本法》的规定

区域界线

1.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1号颁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香港警方负责巡逻海陆界线。而入境事务处和香港海关则分别负责管制经各管制站进出香港的旅客和货物。


2. 《基本法》明确表示,特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区的社会治安。本港警方的职责之一便是巡逻海陆界线。


3. 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香港海关负责维持特区单独的关税区地位。


4.《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特区政府可对世界各国及各地区人士的入境、 逗留和离境,实施出入境管制;第二十二条则规定,特区政府可管制中国其他地区的人士进入特区。入境事务处是办理和签发特区护照的唯一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5. 透过严格执行本地法例,《基本法》条文得以落实。



管制内地居民进入特区

6.《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特区须办理手续。内地居民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来港,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他们亦须符合本港的出入境管制规定。


7. 内地居民可持以下证件经管制站合法进入特区﹕

  • 《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证)-欲来港定居与家人团聚的内地居民须向其内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单程证。现时配额是每天150人。
  • 《往来港澳通行证》(惯称双程证)-欲来港探亲、经商、观光、就学、就业、培训或因其他特殊事由需赴港的内地居民,须向其内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双程证及适用的赴港签注。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人士亦可经香港特区过境往返其他国家或地方,但须持有续程签证和确定机位机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