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立法建议
谘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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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免责辩护条款
13. 1999年条例草案旨在订立多项罪行,禁止印刷、制作、生产、复制、进口、复印、分发、发布、宣传和管有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草案建议了适当严厉的罚则,以发挥足够的阻吓效力。为免生疑问,并确保无辜的人不会无意中受条例草案所制裁,条例草案内订有以下的免责辩护条款:
"凡任何人被控犯条例草案所订罪行,如有证据证明他有合法因由作出有关作为,该人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14. 1999年条例草案公布后,这条免责辩护条款被批评为含糊和不恰当。我们因此决定加以改善,令其更加清晰。修订的建议方案是,假如所指称的儿童色情物品具有艺术价值,或是真正地作教育、科学或医学用途,或是作真正家庭用途,又或有关作为对公众在其他方面有利,且止于对公众有利的范围,则被告人可用此作为有关罪行的法定免责辩护。
15. 鉴于纯粹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作为被建议界定为罪行,我们深知条例草案可能引起有关人权的关注,亦了解指建议条文会影响言论自由权利的论点。虽然如此,我们相信透过审慎地明确界定"儿童色情物品"的涵义,再辅以法定免责辩护,应可在为儿童提供足够保护与避免不必要地侵犯言论自由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