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逾18星期的激烈示威活动,令香港出现了严重公共危险的情况。示威中的暴力行为持续升级,发展至袭警、纵火、投掷汽油弹、肆意破坏及损害财物、针对港铁车站及其员工、攻击商界,以及针对旁观者或持不同意见者。这些暴力行为,严重干扰市民的日常生活,必须加以制止。
政府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第2(1)条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止在某些情况下以物品蒙面。新规例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五日生效。
政府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第2(1)条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止在某些情况下以物品蒙面。新规例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