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力量


本周一(7月6日)行政长官会同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为《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执法措施,制定实施细则(《细则》),赋予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权力,更有效履行其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


《细则》详细列明七项措施的权力、程序和审批准则,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措施时,既可有效达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亦同时符合《港区国安法》总则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七项措施中,四项是现有法例已有的做法,只是使其适用于《港区国安法》的罪行,这包括(1)搜查处所;(2)要求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 (3)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4)要求有关人士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物料。这些措施无别于现有法例现时的做法,大致上是将这些条文抄录入《细则》内。执法人员搜屋一般都要法庭手令,但因延误以致证据有可能被毁灭或疑犯逃脱等紧急情况下,无须手令搜查,这做法在现时的《火器及枪械条例》和《防止贿赂条例》下是容许的。至于要求交出旅游证件、冻结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和要求提交资料或物料等措施都存在于现行的《防止贿赂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和《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中,只是将其延伸至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由于国家安全涉及国家层面的复杂和敏感资料,《细则》要求,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须由行政长官批准(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可由首长级警务人员批准)。有关程序设有多项保障条文,包括授权时必须考虑个案的逼切性和严重性,是否其他侵扰程度较低的手法不能达到目的,和符合「相称性」及「必要性」的验证标准,以平衡人权的保障。这做法和很多国家由总理或部长批准的做法类似。保安局局长已发出《运作原则及指引》,警方要遵守。 《港区国安法》订明国安委对措施有监督责任,行政长官按《细则》可委任一名独立人士协助国安委履行这监督工作。


另外一项措施是在条文适用的情况下,警方可要求在香港活动的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提交资料。自去年6月起,在香港发生的严重暴力事件不断升级,社会饱受破坏;外部势力干预和「港独」、「自决」等组织肆无忌惮。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香港长远的繁荣稳定,制订的《细则》赋权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要求在香港活动的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在香港的代理人提交相关个人或组织活动的资料,这措施须获得保安局局长批准。多国(包括美国及澳洲)都有类似法例规管外国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其实,这做法在香港并非全新事物,现时在《社团条例》里,社团事务主任可要求社团提交资料,以履行其所需职责。措施没有禁止这些政治组织的运作;组织或人士提交所需资料,便符合法律要求。


最后一项措施是要求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近年网上或社交媒体出现不少煽动性言论或明显虚假资讯,令不少市民尤其是年轻人被严重误导,甚至因而作出极端暴力的违法行为,情况严重,有些更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巿民可表达言论但这并非没有限制的,正如恐吓性说话可构成“刑事恐吓”罪,因此市民必须合法及负责任地使用互联网。为防止这些包括煽动性或虚假的讯息广泛传播而产生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警务处处长如合理怀疑在电子平台上的讯息相当可能构成/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可要求移除或阻止其接收。很多国家都有类似做法,如德国、澳洲、新加坡等,都因不同公众利益理由,订立移除讯息或阻止公众接达有关讯息的法例。措施容许合理辩解,包括所需的科技并非发布者或有关服务商合理可得,或有关服务商遵从有关要求会对第三方招致相当程度损失或损害。


每个国家均订有法例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也是公民的义务。作为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份,香港有必要履行宪制责任,做好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工作。这样香港才可回复安定太平,巿民才可过免受暴力威胁和破坏的平静日子,各行各业才可正常营业,香港才可恢复秩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重回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