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立法会议员资格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1月11日的会议,经过审议后作出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
我全力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重要决定,为立法会议员不符合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法定要求所需承担的后果,定下明确规定,有助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有利维护国家安全,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治久安,维护香港长远利益,意义深远。
立法会议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真诚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确立立法会议员因(一)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二)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三)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四)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均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香港国安法》第六条订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香港国安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对从政者作出真诚誓言的要求,不是中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独有,其他国家也有此要求,这是国际公认的。试问有何国家会接受由分裂国家、颠覆国家主权或要求外国干预内部事务、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当议员?不符合誓言的法定要求的议员,必须承担其后果,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有关决定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确保香港繁荣稳定,进一步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是民心所向。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