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国安 全球皆然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是国际惯例。尽管如此,美西方国家一直就《香港国安法》的订立及实施不断故意诋毁及作出失实指控,并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妖魔化」,但事实上他们都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例,并不时作出法律修订。

 

  我特别留意到英国内政大臣(Home Secretary)刚向英国国会提交一份涵盖范围广泛的《国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Bill),特别提到间谍活动、外国对政治制度的干预、破坏活动、发布虚假讯息、网络行动等源自外国的国家安全风险,更表明有关立法须「走在有关风险之前」(legislate to get ahead of this threat)。

 

  英国的《国家安全法案》包括一系列涵盖范围极广的新罪行及多项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法案拟订的罪行绝大部分具有域外效力,不论犯案者的国籍或犯案组织的成立地点。建议的罪行和措施包括:

    • 改革有关「间谍」(espionage) 行为的法律,包括改革有关获取或发布「受保护资料」(obtaining or disclosing protected information)的罪行,以及新增分别旨在保护商业秘密(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及针对协助外国情报组织的行为(assisting a foreign intelligence service)的新罪行;
    • 引入全新的「破坏」(sabotage)及「外国干预」(foreign interference)罪行,分别用以防止由其他国家支持而针对重要地点、数据及基础设施等的破坏活动,以及针对代表外国或为外国利益并透过犯罪行为、威迫手段或虚假陈述等方式,意图造成影响行使公共职能、操纵政治程序或损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的效果;
    • 加强英国警方的调查权力,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无须事先获得法庭授权而行使搜查权力、拘捕疑犯后可在未经起诉下扣留最长14天;
    • 限制被定罪的恐怖分子获得民事法律援助(civil legal aid),并授权法院发出命令冻结或没收可能被用于恐怖主义的民事赔偿;及
    • 授权内政大臣就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及外国势力威胁活动(foreign power threat activity)的个人,施加针对性的「国家威胁预防及调查措施」(State Threat Prevention and Investigation Measures),所涉及的限制包括对居所、出行、进入区域或地方、活动、使用电子通讯设备、财务、工作或学习等众多方面,甚至可以要求有关个人接受测谎检验。

  特区政府一直进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相关工作,以履行特区的宪制责任及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除了要有效应对过去和现在的国家安全风险及威胁外,立法建议亦需具有足够前瞻性,必须在执行方面切实可行,能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就此,除研究相关的全国性法律和本地法律外,我们亦会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同类法律,包括上述的英国《国家安全法案》,务求制定最切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方案。在特区政府开展《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咨询工作时,我期望各界(特别是外国政客)可以客观理性看待我们的建议,不能对美西方国家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涵盖范围广泛的事实置若罔闻,切勿作出「双重标准」的肆意攻击或试图干扰、破坏特区政府的立法工作。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