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柴湾
嘉业街18号
明报工业中心A座15楼
明报总编辑
总编辑先生:
明报今日(9月4日)刊登一篇由陈景祥撰写题为《煽动罪划出了甚么红线?》的文章,文中带出了一些错误的内容及观点,特区政府并不认同,必须严正指出其误导之处,以正视听。
特区政府多次强调,与其他司法地区一样,所有人(包括传媒)对政府提出的意见或批评只要是依法并基于事实,完全没有问题,这正受到文中引用的《刑事罪行条例》第9(2)条保障。法庭认为根据该条款,指出政府措施、宪制、法例或司法上的错误,目的在于矫正错误或缺点,并不构成煽动意图。
就「煽动意图」的定义,《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3(3)及(4)条也载有相同保障。特区政府已多次重申,新闻和言论自由受《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所保障。而《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均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一些受市民关注的议题,无论是都市固体废物征费,或是最近的公民、经济与社会科关于性教育教材等,社会各界都在客观理性的基础下自由发表不同观点和意见。由此可见,香港市民(包括新闻工作者、评论员和专栏作家)一如既往依法享有和行使新闻和言论自由,可以自由作出基于事实的评论或批评。
我想指出,与世界其他地方一样,有关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新闻从业员与其他人一样都有义务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违法,传媒评论及批评政府施政的自由并无受到限制。
法庭在《立场新闻》案裁决理由详细分析了传媒的职责和责任,其中特别指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3)条,传媒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及执行「特别责任和义务」,包括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法庭也引用了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新闻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报道涉及备受公众关注的重要议题,在《欧洲人权公约》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最重要的一点是,新闻工作者必须按「负责任新闻作业」原则真诚地行事,以准确事实为基础,并提供准确可靠的资讯。
文中提出的问题及论述,都是基于对区域法院裁决理由的片面理解,并没有准确地反映香港法院在多宗案件判决中确立的法律原则,也无视香港过去经历的国家安全风险。我现一一详细解说,让公众能够清楚明白,免被误导。
第一,如何界定刊物的煽动意图。事实上,有煽动意图的文章,与一篇只是作出客观分析及批评的文章(即使可能包含较尖锐的言词),会有明显分别,法庭亦已就煽动意图在多宗案例作出清晰界定。
上诉法庭在谭得志案的判决明确指出,《刑事罪行条例》第9(1)和(2)条与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一起正确阅读时,批评政府、司法行政包括法院判决,或参与辩论或提出对政府政策或决定的异议,无论多么强烈、有力或尖锐,都不构成煽动意图,这进一步澄清了合法和非法言论之间的区别。
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在谭得志申请上诉许可的判决中亦指出,《刑事罪行条例》相关条文已经清晰划分非法的煽动言论和合法的建设性批评,有关用语也并非含糊。
就《立场新闻》而言,法庭在裁决理由中仔细分析每篇涉案文章,并给予详细理由说明为何裁定当中11篇文章具有煽动意图,而证据不足以证明另外6篇文章具有煽动意图。法庭于裁决理由中清楚指出,《立场新闻》的主张是排除中国的本土主义,在「反修例」期间更成为抺黑和中伤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没有提出任何客观基础下,攻击《香港国安法》等条文及相关执法及检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绪;攻击警方执法并美化暴动者的行为。
第二,就煽动罪是否必须具煽动暴力的意图,过去几年的事实证明,煽动对政权机关憎恨和煽惑市民不守法的行为、言论、文字或刊物,可以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这些具煽动意图的言行,虽然未必每一次都涉及直接煽惑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但却持续影响和激起市民对中央和香港特区政权机关的仇恨,削弱市民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最终引发大规模暴乱,导致社会经历长时间的动荡和不稳。大家都不应忘记2019年港版「颜色革命」的惨痛经历。
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在谭得志申请上诉许可的判决中亦指出,特别有鉴于2019年社会动乱的经验,将具煽动意图的言论和刊物视为危害国家安全并加以禁制,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合理关联,也没有超出合理所需的限制。
文中提及1997年6月24日前立法局在彭定康当局主导下三读通过所谓「收窄煽动罪」,即使当年已完成立法程序,但一直未生效。事实上,有关修订也未能反映香港过往经历的国家安全实际风险。
第三,关于媒体和编辑是否须为受访者负责,只要传媒守法,按「负责任新闻作业」原则真诚地行事,以准确事实为基础,并提供准确可靠的资讯,是不须担心误堕法网,这亦与上述第一点一脉相承。
就《立场新闻》案而言,法庭没有要求「媒体和编辑须为受访者承担负责」,法庭是经小心考虑和分析案中的证据和相关的事实背景后,裁定两名涉案总编辑知悉并认同文章的煽动意图,提供发布平台,意图煽动憎恨政府及司法。
我希望大家、特别是传媒人士和肩负培育传媒新血者,在解读法庭就不同案件的判词时,能够在作出相关报导或评论前,先细心阅读并作深入理解,以确保向公众和学生提供的,是事实和正确资讯。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
致《明报》的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