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监礼人委任事宜上诉委员会
婚姻监礼人委任事宜上诉委员会是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第5J条的规定于2006年5月成立,负责处理根据第5K条的规定,就婚姻登记官拒绝、撤销、暂时吊销婚姻监礼人的委任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须由主席或副主席及两名委员会成员处理。委员会设有秘书处,负责提供日常行政支援。
咨询处: 香港湾仔骆克道41号东城大厦16楼1602-1604室
电话: 2520 6129
传真: 2520 6590
电邮地址:9ceffeb1e8eef5dceffeb2fbf3eab2f4f7
委员会成员
主席:颜明秀女士
副主席:叶冠成先生
成员:
叶俊远先生
梁思宁女士
苏丽珍女士, MH, JP
王钊培女士
黄伟杰医生
秘书:李泳怡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