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


委员必须首要顾及的原则


根据《长期监禁刑罚复核条例》(第524章)第8条的规定,委员会在就任何有关人士行使其职能或执行其责任时必须首要顾及以下原则─



(a) 在该有关人士未完全改过自新的情况下,于该有关人士服未减免部分的刑罚之前释放他的自新效果;


(b) 在该有关人士未完全改过自新的情况下,该有关人士在获释后接受监管以期确保有关人士改过自新并重新融入社会,或增加确保有关人士改过自新并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此种做法对该有关人士和社会带来的利益;


(c) 在所有情况下(尤其是考虑到该有关人士被拘留所涉的罪行的性质),该有关人士的刑罚中已服的部分是否足以成为对该有关人士的提早获释加以考虑的理由;


(d) 保障社会人士免受合理地可预见因该有关人士提早获释而能够造成的伤害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