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每季召开复核刑期会议,会议通常在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进行。在复核会议举行前约3个月,惩教署会根据相关的复核时间表向委员会呈交将进行复核的个案的名单。
委员会秘书之后与有关政府部门/独立机构作出安排,以便为每名已安排接受复核的人士拟备报告或提供相关记录。报告及/或相关记录可包括:
(1) 适用于已获安排接受复核的有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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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述有关人士在惩教院所内各方面的行为,并包括一份医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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胪列有关人士的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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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述有关人士的家庭状况、释放后的就业前景、更生前景和任何恩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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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主审法官报告、法官在判刑时所作的评语和反映罪行性质的主审法官案件总结词。 |
(2) 附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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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关人士表现特别良好,因而很可能获建议减刑,或委员会因任何理由而希望取得有关人士的进一步资料,委员会可要求惩教署提交一份特别评估报告,以代替惯常的复核报告,内容包括一份由院所主管撰写的较详尽报告、一份心理报告和一份精神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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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在性罪行中被定罪的人士,在性、心理或精神方面有问题或被认为有问题的有关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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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声称曾向执法机构提供协助的有关人士。 |
委员会秘书会向有关人士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他们复核日期,以及他们可向委员会呈交书面陈述书的权利。
委员会秘书接到各项报告和其他相关的资料后,会就每名有关人士拟备一份复核文件集。委员会秘书会在进行复核之前不少于14日,向每名有关人士提供全套与他的个案有关的文件。进行复核的各有关人士的个案的文件集亦会在复核会议召开前分送各委员。
在复核会议结束时,委员会可向行政长官建议以确定限期刑罚代替无限期刑罚,或建议宽减确定限期刑罚的刑期。
如果委员会认为推迟就正在服无限期刑罚的人士作出确定限期刑罚建议会较为合适,委员会亦可下令给予该人士在监管下有条件释放。在有关人士顺利完成有条件释放期后,委员会可建议给予他确定限期刑罚。
委员会秘书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人士其个案的复核结果,以及委员会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