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


刑期复核时间表


下表列出各类个案及其相应的复核时间表:

个案类别 复核时间表
(a)

正就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服刑的人士

由刑期开始日起计的第五个周年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进行第一次复核,其后每两年复核一次。

(b)

正就10年或以上确定限期刑罚服刑的人士

(c)

在1997年6月30日前被判处酌情性终身监禁刑罚而正在服刑的人士

由刑期开始日起计的第五个周年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进行第一次复核,其后每两年复核一次;而在他们的最低刑期订定后,在可行情况下会尽快转介本委员会进行复核,其后每两年复核一次。此外,在达到最低刑期届满前6个月后,在可行情况下会尽快进行复核,其后每两年复核一次。

(d)

在1997年6月30日后被判处酌情性终身监禁刑罚而正在服刑的人士

(a) 由刑期开始日起计的第五个周年之前6个月及(b) 在最低刑期届满之前6个月,以较早者为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进行第一次复核,其后每两年复核一次。此外,在达到最低刑期届满前6个月后,在可行情况下会尽快进行复核,其后每两年复核一次。

(e)

正就确定限期刑罚服刑,而在有关罪行被定罪时未满21岁的人士

由刑期开始日起计的每个周年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进行复核,直至他们21岁,其后每两年复核一次。

(f)

被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庭判处无限期刑罚或10年或以上确定限期刑罚,而又获准在香港的惩教院所服全部或部分刑期的人士

 
 
(i) 

已于香港以外地方服刑至少三年者;

有关人士移送回港的第二个周年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进行第一次复核,其后每两年复核一次。

 
(ii) 

已于香港以外地方服刑少于三年者;

有关人士服刑满5年(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所服刑期)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进行第一次复核,其后每两年复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