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释囚委员会


监管令的期限和条件


监管释囚委员会(委员会)决定监管期时,会考虑每宗个案的独特情况;但是,根据《监管释囚条例》(该条例)第7(1)(c)条,监管期不得超过刑期获减免的部分。根据该条例第24条,在条例实施当日(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被判刑的囚犯,其监管期不得超过由该条例生效至他获释日期该段期间的一半长度,或六个月,两者以较长者为准。视乎个别囚犯的情况,监管期一般由六个月至两年不等;但委员会如认为恰当或有需要,可订定较短或较长的期限。一般而言,最低监管期需有六个月,这样监管人员才有足够时间指导和协助受监管者成功重返社会,做个奉公守法的市民。

委员会考虑囚犯的年龄及背景、以往的定罪记录、是次罪行的性质、囚犯的悔意、在狱中的行为表现、家庭支持、身体和精神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然后才作出一个最符合囚犯和公众利益的监管期决定。此外,在委员会审议有关个案前,惩教署会向符合监管资格的囚犯派发有关监管释囚计划(该计划)的小册子,而委员会会预早发给有关囚犯一份资料单张,列出委员会在决定监管期时会予以考虑的因素,以提高他们对该计划的认识。

受监管的释囚必须遵守监管令载列的所有条件,包括:
-你须接受为此而指派的监管人员或其他不时替代后者的人员的监管。
-你须依照监管人员的指示与该人员会面。
-你的家居及办事处地址或就业情况如有改变,包括遭解雇,须即通知监管人员。
-你须行为良好,奉公守法。
-如果你打算离开香港一段指定时间或在外国定居,须通知监管人员。
-你须居住在监管人员认可的地址。
-你只准从事监管人员认可的工作。
-除非你有合理辩解,你必须在离开院所之日后的三十日内与监管人员作首次会见,其后须在每次会见后的三十日内与监管人员会见。
-除非你有合理辩解,否则你须依照监管人员的指示,从事正当的工作。
-你不得触犯香港法例内的任何罪行。
-除非事先获得监管人员批准,否则你不得或企图离开香港。

委员会可按个别情况增订监管条件,例如规定受监管者须接受精神及/或心理方面的跟进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