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释囚委员会
发出和复核监管令的程序
《监管释囚条例》规定,监管释囚委员会(委员会)在发出监管令前,必须审议下列文件:
(a) 惩教署署长就有关囚犯在狱中的行为而拟备的报告和建议;
(b) 警务处处长的报告和建议;
(c) 任何为原审法庭拟备,以协助主审法官或裁判官(视情况而定)决定刑罚的报告;
(d) 主审法官或裁判官(视情况而定)判刑时提出并记录下来的意见;以及
(e) 委员会可取得的任何有关该囚犯的医事、心理和精神报告。
为了让每名合资格的囚犯了解其个案的性质,委员会在审议其个案前最少14天,以他选择的语文(中文或英文)向他提供所有上述文件的副本。囚犯有权就委员会可能向他发出监管令此事,以及上述文件的内容,向委员会呈交陈述书提出意见。
在会议上,委员决定是否发出监管令前会考虑每名囚犯的个案。委员会发出的监管令须由委员会主席签署,然后送交惩教署署长批注及将该命令的文本送达有关囚犯。
囚犯有权在委员会作出监管令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一次,要求更改或解除监管令。委员会处理每宗申请时,会再仔细考虑囚犯的个案并考虑囚犯在申请书内提出的任何合理理据,然后复核先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