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释囚委员会
暂时召回受监管者及暂缓执行监管令
如果受监管者在没有合法权限或缺乏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遵从监管令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或相当可能触犯可逮捕的罪行,监管释囚委员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可根据《监管释囚条例》(该条例)第16条发出暂时召回令,把该名受监管者暂时召回狱中。如果惩教署署长认为有理由按该条例第13条暂缓执行监管令,以及为公众利益起见应立即把受监管者羁押,他可根据该条例第17条把受监管者召回狱中,以待发出暂时召回令,但拘留期间不得超逾72小时。受监管者一旦被羁押,委员会须于受监管者被拘留当天起计14天内召开会议,决定应否暂缓执行监管令;若然,应暂缓执行多久。不过,暂缓执行期不得超逾监管令余下的有效期间。
委员会在开会决定是否暂缓执行监管令最少七天前,会按受监管者选择的语文(中文或英文),向他提供委员会将审议的所有有关资料的副本。受监管者有权向委员会呈交书面陈述,他亦有权出席委员会的聆讯提出口头申述,并可挑选一名人士从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