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下释囚委员会(委员会)秘书在收到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第6条提出的申请后,会要求有关部门按条例规定拟备下列文件,供委员会考虑:
(a) 惩教院所监督就申请人狱中行为所作的报告,包括对申请作出的建议;
(b) 为审判庭拟备用以协助主审法官或裁判官(视乎属何情况而定)决定申请人刑罚的任何报告;
(c) 主审法官或裁判官(视乎属何情况而定)在宣判刑罚时提出而记录在案的任何意见;
(d) 可供委员会审阅的任何关于申请人的医务报告,当中可能包括精神科医生及心理学家的报告;以及
(e) 警务处处长或其它执法部门为委员会所作的任何报告及建议。
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规例》,申请人有权就其申请向委员会作出书面申述。此外,除上文提及的报告及囚犯的书面申述外,委员会亦会考虑其它文件,例如囚犯的家人、朋友、律师、宗教团体等的来信,以及受聘文件(如有的话)。倘有关监管下释放计划的申请获惩教署推荐,该署会编制一份背景资料报告,详述囚犯获释出狱后,协助他改过自新的配偶或近亲的背景资料,供委员会考虑。
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建议申请人在监管下获释时,会考虑《囚犯(监管下释放)规例》附表1所载列的下述12项因素,以及任何其它有关因素:
(a) 他的个性、成熟程度、稳定程度、责任感,以及任何明显个性发展, 即有助或有碍其守法能力及遵守监管令条件的能力者;
(b) 就他的监管令提供的监管的足够程度;
(c) 他在承担义务及责任方面的能力及乐意程度;
(d) 他的智力及曾受的训练;
(e) 他的家庭状况;
(f) 他在入狱前所交往的人;
(g) 他在获释出狱后拟居住的地方;
(h) 任何有关他曾使用毒品或与有刑事罪行纪录者有牵连的往事;
(i) 他的刑事罪行纪录;
(j) 他在狱中的行为;
(k) 他对权威及法律的态度;及
(l) 以往他在任何受感化、保护、监管或特许获释期内的行为。
正如上述附表1所规定,如委员会达致以下结论,则不会建议批准申请:
(a) 申请人相当可能不会遵守其监管令的条件;
(b) 鉴于导致申请人被判监禁的罪行的严重程度,不宜对申请人作出监管令;或
(c) 让申请人继续在惩教署的院所接受惩教、医疗护理、职业训练或其它训练而在较后日期获释,会使他的奉公守法能力大为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