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下释囚委员会


职权范围


随着《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第325章)于1988年7月1日实施,监管下释囚委员会(委员会)亦正式成立,负责执行两项提早释放计划,分别为监管下释放计划及释前就业计划。委员会是一个咨询组织,主要职能包括考虑合资格囚犯的提早释放申请、订明监管令中的监管条件、更改或取消该等条件、处理被拒者要求复核行政长官决定的申请、考虑是否撤销监管令,以及就上述事宜向行政长官作出建议。

委员会作出的所有建议均呈交保安局局长审议,保安局局长可行使由行政长官根据条例第19(2)条授予的权力,作出包括提早释放合资格囚犯等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