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证人复核委员会(警务处)
保护证人复核委员会保护证人复核委员会是根据香港法例第564章《证人保护条例》第14条的规定于2000年11月成立的。
根据《证人保护条例》第3条,批准当局须设立并维持「保护证人计划」,并在此计划下为因担任证人以致人身安全或福祉受到 威胁的证人安排或提供保护及其他协助。
根据第13条,任何人因批准当局作出的以下决定而感到受屈, 可以书面要求由保护证人复核委员会复核批准当局的决定— (a) 不将他纳入保护证人计划内;(b) 终止对他作为参与者所提供的保护;或(c) 不为身为参与者的他定立新身分。
保护证人复核委员会须将其对被复核的决定予以确认或推翻的 决定,告知批准当局及要求复核有关决定的人。凡批准当局的 决定被推翻,批准当局须相应地更改其决定。
谘询处: 香港湾仔军器厂街警察总部
电话: 2860 8156
传真: 2527 6687
电邮地址:9ceff9f3b1ffeef1dcecf3f0f5fff9b2fbf3eab2f4f7
主席:警务处副处长
秘书:李智超先生
两名来自保护证人复核委员会小组的非官守成员
(备注:主席可决定加入属公职人员或不是公职人员的额外成员)
保护证人复核委员会小组(警务处)成员
委员:
陈克勤议员,S.B.S., J.P.
陈浩华博士
陈建强医生,S.B.S., J.P.
陈咏琪女士
陈绮珊博士
湛敏宜女士
陆海女士,B.B.S., M.H., J.P.
王赐豪医生,S.B.S., J.P.
秘书: 李智超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