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四六0章)
申请保安人员许可证
保安人员许可证申请程序
凡为他人执行保安工作以赚取酬劳的人士,均须申领许可证。所有申请必须递交警务处处长(下称「处长」)审批。处长会考虑申请人是否适合担任某一类的保安工作。有刑事记录的申请人,不一定会被视为不合适的人选,处长将按个别情况审核,但他们在获发许可证前,必须符合委员会所订的准则。申请人若未能符合要求,处长可把有关申请转交委员会审议。处长有权订定许可证条件。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或由处长指定的较短期限。
许可证期满后须续期。许可证持有人须于该证到期前三至六个月内,向处长申请续期。
「保安工作」及「保安装置」之定义
「保安工作」指下列任何活动─
(a) 护卫财产;
(b) 护卫任何人或地方以防止或侦测罪行的发生;
(c) 安装、保养或修理保安装置;
(d) 为个别处所或地方设计附有保安装置的系统。
「保安装置」指经设计或改装以供安装在任何处所或地方内(但并非在车辆上或车辆内),用以侦测或记录下列事情的装置─
(a) 罪行的发生;或
(b) 在该处所或地方是否有闯入者,或有因保安理由不准带入该处所或地方或其他任何处所或地方的物品。
保安工作类别
为方便签发许可证,保安工作乃划分为以下类别:
(甲) 只限「单幢式私人住宅建筑物」而无须携带枪械弹药执行的护卫工作;
(乙) 就任何人、处所或财产提供的、无须携带枪械弹药执行的护卫工作
(但并非包括在甲类之内者);
(丙) 须携带枪械弹药执行的护卫工作;及
(丁) 安装、保养及/或修理保安装置及/或(为个别处所或地方)设计附有保安装置的系统。
费用
申请发给许可证或将许可证续期时,除缴交申请费外,亦须缴交发证费或续证费,详情请参阅申请表格上的填表指引。申请费不会获退还。索取申请表格,毋须缴付任何费用。
违例
任何人士未取得有效的许可证,均不得为、答允为、自认是为或自认可为他人担任保安工作,以赚取酬劳。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申请程序
申请许可证及许可证续期的表格可向警务处牌照课、民政事务处和保安及护卫业管理委员会索取:
警务处警察牌照课地址如下:
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
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二楼
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前必须参阅指引,然后把已填妥的申请表,以邮递方式、亲身交回或经由雇主递交警务处牌照课。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以下号码与警务处牌照课联络:
一般查询:二八六0 二九七三
新申请:二八六0 六五四三
续期申请:二八六0 六五四六
申请更改许可证条件
许可证持有人可向委员会申请更改许可证条件。委员会在审议有关申请时,会听取许可证持有人和警方的论据。许可证持有人亦可延聘律师,代表其出庭聆讯。委员会若认为合适,可更改许可证条件。更改条件的申请表格可向委员会索取。
保安及护卫业管理委员会的地址如下:
九龙观塘鲤鱼门道12号
东九龙政府合署8字楼813室
申请人可亲临、邮寄或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向委员会递交填妥的申请表。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二八0一 六一八一与委员会联络。
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
任何人士若不服处长或委员会的决定,可于接到有关决定通知后的十天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本文所载资料只属指引性质,而非发牌程序的详细分析。】
注释:
单幢式私人住宅建筑物,是指一座独立*建筑物:
(a) 有上盖及外墙围封,外墙由地基伸展至屋顶;及
(b) 主要用作私人住宅用途;及
(c) 只得一处主要通道+。
* 若以大部分层数而言,人们必须通过较高或较低层、天台或街道,方可到达另一幢大厦同一层的单位,则该幢大厦便属独立建筑物。
+ 「主要通道」指居民最常用以通往单位的入口闸门、升降机大堂或楼梯,而紧急及走火通道除外。